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经营管理者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水晶光电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水晶光电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39%;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61%。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44%;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82%。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6%;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3%。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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