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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58:20 股吧网页版
水晶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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