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营业务范围投资和非主营
业务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伸产业链(包括产品的延伸或技术的延伸)为目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公司投资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尽调、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经理层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