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
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
控;投资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
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原材料的外包加工;
(三)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新建生产线;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的决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与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有权批准和签订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
(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
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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