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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