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8 18:34:01 股吧网页版
水晶光电: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9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9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
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韩莉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提前通过公司钉钉系统通知全体持有人。本次会议应出席持有人
330 名,实际出席持有人 293 名,代表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 155,373,200 份,占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87.75%。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设立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机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153,884,000 份,占出席会议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99.04%;反对 0
份;弃权 1,489,200 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郑萍、韩莉、熊波、徐群辉、聂晓玲为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郑萍女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韩莉女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二人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其余三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 145,072,900 份,占出席会议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不含回避表决份额)
的 100.00%;反对 0 份;弃权 0 份。被提名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5 名持有人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郑萍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本授权自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153,884,000 份,占出席会议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99.04%;反对 0
份;弃权 1,489,200 份。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