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报公司批准。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
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与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长的同意;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最终审批权,所有相关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行使相关职
责:
(一)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体方案和额度;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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