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待对外来访、调研工作或进行公司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来访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沟通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及部门职责、人员
素质要求
第六条 与特定对象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该项工作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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