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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正式对外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无关人员泄露年报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职责履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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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具体工作流程

第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财务总监、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并形成书面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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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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