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采用固定股利支付率及其他满足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发展需求的现金股利政策,公司应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坚持如下利润分配原则:
(一) 按法定程序分配;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四) 利润分配额度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 董事会在宣布派发或建议派发股息前,须考虑下列因素:
1.本公司之实际及预期财务表现;
2.本公司预期营运资本要求、资本开支要求及未来扩展计划;
3.本公司现时及未来的流动资金状况;
4.可能对本公司业务或财务表现及状况产生影响之经济状况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
5.董事会认为适当之任何其他因素;
(二) 本公司派付股息亦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
(三) 每年股息支付率会有所不同。本公司不保证会在任何指定期间将支付任何特定金额之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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