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一)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 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 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该公司或其董事惯于根据其指令行事);
(三) 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 其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股份变动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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