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307B 条 XIVA部的“内幕消息”和已经或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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