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如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名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包括:
1.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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