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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9 21:37:36 股吧网页版
万马股份:经理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经理及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接受公司董事会管理以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并依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汇报工作。经理班子要充分发挥在生产经营上的重要作用,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聘任、解聘经理,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聘任、解聘副经理应由经理提出提案,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由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理助理组成公司经理班子。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经理必须专职,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公司经营业务,具备有关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及经验;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在公司履职过程中,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且该人员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形;

(四)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经理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经理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经理或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报告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履行职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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