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提案的方式提名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及时补选。因委员辞职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名,就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年评估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 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评估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并于每年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的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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