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委员三人,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司及相关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所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充分掌握履职所需要信息,同时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 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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