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其他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有银行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民法典》《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第六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 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 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 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 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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