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任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如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对公司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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