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 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 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报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发放及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在公司任职,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且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 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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