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年薪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决定机制、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发放范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相关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
(二) 独立董事:由公司给予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三) 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相关制度领取报酬,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特殊业绩奖励、福利保障构成。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按照“一人一岗、一岗一表”的原则,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年度经营计划及个人岗位职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 对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评价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履职合规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分档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是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相联系的浮动收入。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预发,最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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