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2026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企业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
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授权决策方案,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必要时,应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以及提请股东会或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 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制
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 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五) 制定公司投资方案,决定高风险投资、年度计划外的非主业投资、计划外投
资、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 制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
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一) 制订子公司 IPO 方案;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 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
工作体系,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法批准年度审
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六) 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七)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 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十九) 批准公司担保事项;
(二十) 核准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
(二十一) 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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