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加 强内部审计监督及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2025 年 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 、规 范的方法,审 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 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 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
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 、围 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 称“下属企业 ”)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 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 、财 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二)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公 司任命或者推荐任命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 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 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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