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70096429XC。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96 号
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40 万股,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SUN CO.,LTD
公司简称:博深股份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 号
邮政编码: 050035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26,838,348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金刚石工具、涂附磨具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以市场
为导向,人才为基础,技术为支撑,发挥资本、体制、机制优势,精进务实,优异运营,回报股东和社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企业。
企业愿景: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先进材料与高端装备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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