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定的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
所。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或者邀请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公开选聘或者邀请选聘的评审结果,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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