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理人员的近亲属,经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其他经理人员代行职权;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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