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
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股东会加强对授权事项的评估管理,授权不免责。董事会行权不规范或者决策出现问题的,股 东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会有关程
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会议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会议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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