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
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
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对外公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及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关系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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