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
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至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或者达到子公司总资
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或者
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或者达到子公司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或者达到子公司净利润的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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