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涉及“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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