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增持股权;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向其他企业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6. 对原有投资企业增资。
第二条 公司以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对外投资行为,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由股份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拥有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委员会由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组成,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的集体决策事宜。投资委员会对其审议事项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规则。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负责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进行对外投资谈判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公司直接、间接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八条 上述具体负责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对外投资进行即时跟踪,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拟进行的对外投资,应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七)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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