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除应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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