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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