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以保障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金安全、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
1、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不高于 R2 (含)的理财产品,其基础资产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且基础资产必须清晰且风险可控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低风险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拆借等;严禁以任何理由购买风险等级 R3(含)及以上的理财产品。
2、标准债权资产,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级央国企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3、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本金为投资于银行存款,孳息部分挂钩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衍生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产品合同中应约定本金的安全。
4、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以证券公司信用约定还本付息,再用部份收益挂钩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衍生品,产品合同中应约定还本付息。
5、经董事会授权可运用的其他投资及理财工具。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三)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六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委托理财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