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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世联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发送至综合平台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格式审核。完成格式审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通过综合平台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
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八)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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