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及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及时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就任免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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