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评价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依据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恪守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和
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业务活动,以便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恪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问题,做误导性陈述,因偏见、利益而影响职业判断和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应履行的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接触经批准的审计作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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