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担保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对其担保总额已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四)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 70%以上;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六)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八)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银行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被担
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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