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条 当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含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