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秘书一名,由委员会指派。秘书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研究分析、数据整理、准备会议文件、协助委员会执行决议等。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临时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委员会指定,主要负责做好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各专项工作的达成情况。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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