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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18-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18-1 号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宇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112 号”《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要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 宇顺电子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宇顺电子就《问询函》所涉事项向深交所报送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如下:

问题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7 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3.25
亿元,分别同比增加 48.64%、50.45%,根据年报披露的在职员工数量,你公司人均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62.68%;实现利润总额-0.01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15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0.16 亿元,分别同比增加 91.49%、16.99%、26.36%,其中扣非后净利润已连续十四年为负值。

你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为 281.86 万元,涉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主要为物业租赁、材料销售、贸易业务、废品销售收入。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直接影响你公司本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能否满足 3 亿元标准,对你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影响重大。

(7)请律师结合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等规定,
对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报告期内,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恩云项目公司)100%股权。年报显示,你公司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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