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18-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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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18-2 号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宇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等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进行了专项核查,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 宇顺电子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宇顺电子就本次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事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提供的交易协议,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以下简称“凯星公司”)、正嘉有限公司(BasicVenture Limited,以下简称“正嘉公司”)、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之顶”)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三公司合称“标的公司”),交易总对价为 335,000 万元。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 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已向交易对方累计支付了221,000万元交易对价,
尚有 114,000 万元交易对价未完成支付。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奉望”) 共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协议》(以下简称“《剩余交易对价支付及债务转移协议》”),各方就剩余交易对价 114,000 万元的支付及债务转移事宜作出约定,由公司在协
议生效后 15 日内一次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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