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定
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深圳湾 1 号
T1 座 2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丁含春律师、卜凡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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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han︱Nanjing︱Fuzhou︱Zhengzhou︱Haikou︱Chongqing︱Hefei︱Sydney︱Toronto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在指定媒体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址、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全体股东
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深圳湾 1 号 T1 座 2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股
东的投票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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