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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3:10:35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五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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