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5 年 9 月 29 日,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公司与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
的相关工作,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10 月 11 日、2025 年 11
月 4 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2025 年 11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3 日、2025 年
12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及《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2025-104、2025-109、2025-115、2025-116、2025-129)。
二、本次交易进展
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结合本次交易履行情况,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房山中恩云数据中心项目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当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三),该补充协议已生效。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 1:凯星有限公司
乙方 2:正嘉有限公司
乙方 3: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第一条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定义或约定,“在前交易文件”中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在本补充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交易各方同意,受让方承诺不晚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前:(1)由受
让方协调其他金融机构向中恩云科技提供授信放款置换中信银行贷款,或自行向中恩云科技提供一笔借款归还中信银行贷款,并解除标的公司现有股权质押;且(2)为满足交易价款出境及转让方收款涉及的内外部审核和手续办理要求,由受让方负责取得经转让方认可的对应有权主管机关/部门出具的受让方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无涉案证明,并向转让方提供。在前述事项全部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共同配合签署将各标的公司 60%股权均转让至受让方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具体文件由各方另行书面确认),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各标的公司 60%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三标的公司对应 60%股权均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称为“首次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
如首次股权工商登记于工作日 12:00 前完成的,则于首次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当日,若如首次股权工商登记于工作日 12:00 后完成的,则于首次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次一个工作日,(1)受让方应直接向乙方 3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等额于人民币 30,150 万元的暂存交易价款;且(2)受让方应向监管账户支付等额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款项(且就该笔支付至监管账户的款项而言,如受让方后续基于标的公司运营需求提出该等款项的调配申请的,则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提出申请之
日起 2 日内配合签署相关资金调配文件)。
第三条 交易各方同意,于首次股权工商登记完成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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