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0:28:46 股吧网页版
*ST宇顺: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魏连速等 26 位自然人发起设立,于 2007 年 3 月 5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76325280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280,253,733.00 元,本公司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嵇敏。公司股票于 2009 年 9 月 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13 层 1302 ,总部办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深圳湾 1 号 T1 座 21 楼,母公司为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
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张建云。

(二)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生产场地另设);销售电子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电脑、通信产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凭资格证书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自有物业租赁。电子元器件制造;服装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通信设备制造;显示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产品或服务为液晶显示屏及模组、触摸屏及模组、触摸显示一体化模组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仪器仪表、安防应急以及电气设备等的集成销售;本年度新增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本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12 户,详见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期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 6 户,合并范围变更主体的具体信息详见附注七、合
并范围的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
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存货的计价方法(附注三(十四))、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附注三(十三))、固定资产折旧(附注三(十八))和无形资产摊销(附注三(二十二))、收入的确认时点(附注三(三十))。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