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旨为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现金、股权、
经评估的实物 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的投资按照私募基金的各个投资人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关联交易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所涉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关联交易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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