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期限,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90%。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
业务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其他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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