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摘要,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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