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如实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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