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除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指引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应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过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该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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